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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疆乌鲁木齐市检察系统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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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实我市检察系统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141人,具体详见《2023年乌鲁木齐市检察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和岗位职责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7年8月1日至2005年8月1日期间出生);

6.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应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专业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附件2);

7.下列人员不属招聘范围(涉及时限的均含试用期,并截止至2023年8月1日):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入闱体检程序的;

(3)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4)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

(5)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公职的;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8)约定服务期未满的;

(9)在公务员招录、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处理,尚未满处理期限的;

(10)招聘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亲属;

(11)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检察业务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1.案件办理过程记录工作;

2.案件材料接收、录入,以及案卷装订、保管和归档;

3.法律文书校对、印制、收发和各类工作材料管理;

4.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包括信息发布、网络报名、网络资格审查、网络笔试、网络技能测试、网络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培训及聘用。

(一)信息发布

《2023年乌鲁木齐市检察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http://www.wlmqrc.com)人事考试专栏、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http://www.urumqi.jcy.gov.cn/)首页和微信公众号(乌鲁木齐检察)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考生登录报名平台(https://zhikaocn.com/invitation/notice/340)报名,为保证报名顺畅,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首次登录的考生请先注册(因个人原因造成注册信息泄露影响本人报名的,由本人循法律途径解决),注册成功后可选择 账号登录 手机登录 的方式进入报名界面。报名系统于8月11日17:00自动截止报名。

2.报名要求:应聘人员报名前应认真阅读《公告》及《岗位表》,自行对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选择符合自身学历、专业条件的岗位报考。每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招聘岗位,网签报考诚信承诺书。因报考人员身份证过期、填报虚假信息、错误理解招聘条件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3.相关费用: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应聘人员按报名费15元/人、笔试和技能测试每科40元/人的标准缴纳。报名、笔试费在网络报名时缴纳,技能测试费在技能测试之前缴纳,逾期未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资格。相关费用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一经缴纳,不予退费。

(三)网络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对象:报考相应岗位的应聘人员。

2.资格审查部门: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3.资格审查要求:参加资格审查人员。资格审查部门按照《公告》和《岗位表》要求,对应聘人员报名信息和所需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审核。

4.参加资格审查人员须在报名时上传以下资料:身份证(正反面)、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和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以上材料均提供PDF版)。

资格审查与报名工作同步进行。应聘人员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可多次登录、修改报名信息,经资格审查部门初审通过的,不得改报其它岗位;经资格审查发现报考信息有误、提交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可在8月12日17:00前补充提交资料;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可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结束后,报考信息依然有误或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请应聘人员务必及时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如有疑问请于网络资格审查截止前联系资格审查部门,不在规定期限内反映的,视为对资格审查结果无异议。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聘用资格。应聘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应聘人员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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